4)第两百二十三章 大股东小股东_这个吞金兽不好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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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意分那还是拿不到啊。

  至于请求查账……嗯。按照《公司法》规定,小股东可以要求查账,如果对方拒绝,可以向法院起诉,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。

  但是敲山震虎跟分不分红没有什么联系,所以这也没有用。

  至于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……嗯,《公司法》规定,持有百分之十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,但股东会的表决却是按照“资本多数决”原则,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会,就控制了公司的“分红权”。

  因此,此种方法收效甚微的。

  至于比较刚烈的小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……嗯,如果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作出了有效决议,股东可以根据决议起诉,请求公司分配利润。

  但是在实际现实中,这种情形较少。

  因为如果没有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,股东起诉要求分红,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,但大股东会滥用权利故意给不予分配的证据。

  这种情况下,胜诉的概率较低,一者小股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;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,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,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;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。

 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,这个更难,因为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,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,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,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,对该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股权。

  但是如果啊,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股东分十元钱,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。

 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股东准备转让股权,退出公司,这也行不通……

  为什么?

 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股权,大股东也不接受小股东的股权转让,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,又无人接收。

  这时,小股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,无计可施。

  从以上情况看出,小股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付出的代价巨大。

  所以为什么说大股东可以一手遮天,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欢有控股权,这就是原因了。

 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事情的发生,只能够事先预防的。

  因为事后的话小股东的维权成本过高,是因为在合作之初,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。

  所以如果有小股东想要入股公司,那么最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建议合伙各方事先建立合作规则,在章程中约定清楚。

  比如财务要公开透明,财务人员每日将财务收支明细发至股东指定邮箱,股东对财务有任何异议,可书面或口头向财务提出,财务人员负责解释,直至提升股东会会议。

  然后加上公司正常预算之外的费用支出,须事先经一名小股东口头或书面同意,当然如果股东人数较多,小股东委托一名股东负责对接。

  口头同意的,须在十五天之内书面确认。未经确认的费用,大股东自行承担。

  然后就是要求股东可将年度财务报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,如审计后存在瑕疵,审计费用由财务人员和控股股东承担。如审计后无问题,费用由提出审计的股东承担。

  然后也要约定一个东西,那就是约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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